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主持编制的《绿色住区标准》已正式通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发布。该标准历时八年编制而成,将国际先进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与我国城镇住区建设和房地产发展的本土模式相结合,填补了我国绿色住区标准领域的空白,将对推动我国绿色住区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8 健康舒适环境
8.1 住区环境舒适保证
8.1.1 对50%的场址硬质铺装地面(包括道路、步行道、广场、院落、停车位等)应采用下列措施降低热岛效应:
1 停车场、人行道、广场、院落等地面应种植树木或绿化绿茵,至少30%的地面不应用水泥、沥青覆盖,宜保留土地和遮阳(荫)式绿化。宜采用适宜的乔、灌、草绿化种植比例;
2不少于80%的停车场应设于地下,20%的地面停车面积应有遮阳设施覆盖,不少于50%的地面停车场应采用渗透路面铺设(透水率高于50%);
3 在非共享空间部分,利用装置或构件进行遮阳,其耐久性应达1年以上。所有用于遮盖停车空间的屋面或遮盖物,其太阳反射系数(SRI)应在0.3以上,或采用种植屋面或太阳能发电板遮盖。
【条文说明】热岛效应是指一个地区的气温高于周围地区的现象,这里指开发区域与非开发区域之间的温度梯度差。为达到渗透路面透水率的规定,路面的基层断面应作砂石级配的构造处置,并经相关实验室认定,达到透水率的指标规定。
8.1.2 住区中的建筑屋面宜设计为绿色种植屋面,建筑墙面可设计为立体绿化,并宜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1 不少于50%的建筑屋面应设置绿色种植屋面,或建筑屋面总面积的75%应使用低吸热率材料;
2 种植屋面和低吸热率材料屋面面积的总和不得低于住区建筑屋面总面积的75%;
3 墙面宜作种植立体绿化设计,居家阳台或平台可作绿色园田种植。采用立体绿化总建筑栋不宜少于住区的30%。
【条文说明】热岛效应的防范应贯彻在开发建设各个阶段中,满足屋顶防范热岛效应的要求。尤其在施工阶段,不能采用先期破坏后期弥补的办法,应当采用充分的防范措施予以保证,保护周边生态不受侵蚀。阳台园田种植是居室中增加可种植绿色空间的模式,为住户中老年人儿童增添生活乐趣,便利贴近绿色景观。所增加总绿量可纳入住区建筑种植屋面总面积指标中。
8.1.3 在公共活动区域,应为使用者提供可操控的热工、通风和照明控制系统。设备设施可控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提供单独的照明控制,使90%以上的建筑用户可根据其工作需要调节照明。对于多人共用空间,照明控制应满足团体使用和调节的需要;
2 应为50%以上的用户提供可调节温度的设施和新风装置系统,并安装永久性温湿度监测系统。同时应设置满足个体要求单独的控制装置。
3 热舒适条件宜控制为:空气温度18℃~26℃,相对湿度30%~70%,空气速度≤0.3m/s,新风量≥30m3/h﹒p。
【条文说明】公共活动区域包括健身房、会所、会议厅、剧场、体育场观众席等。公共活动区域的热工、通风和照明可操控系统使操作人员能够控制热舒适度,提高建筑物加湿、除湿系统的有效性,从而提高用户的舒适度、健康程度和工作效率。热舒适度实际上是人体对周围热环境所做的主观满意度评价,包括物理、生理以及心理三个方面。简单来说,室内环境的舒适度主要取决于室内小气候,即温度、湿度、新风量和风速等。当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于人体,并处于良好的组合状态时,能使人体产生舒适感,这样的环境条件即为热舒适条件。
8.1.4 住区内应控制室外噪声源,住区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周边噪声指标要求:住区室外等效噪声级,白天应小于或等于55dB(A);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5dB(A);
2 住区周边沿街建筑的噪音防治:宜采用密闭双层或三层玻璃窗、隔声屏墙、间距大于或等于30m的防护树林,以及深度大于或等于2m的防振沟等措施;;
3 住区地面停车场应优先选择对住宅噪声、烟雾污染最少的位置和布置方式。
【条文说明】噪声级是量度和表述噪声大小的指标,可用仪器直接测出反映人耳对噪声的响度感觉,单位为dB(A)。安静环境的噪声约30 dB(A),超过50 dB(A)就会影响人们的睡眠和休息。因此应提高住区降噪技术水平,改善住区声环境。
8.2 室内环境品质评估
8.2.1 室内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噪音控制要求:白天应控制在小于或等于45dB(A),夜间应控制在小于或等于35dB(A)。
2宜选用低噪音功能的室内给排水管道和卫生洁具等产品;应严格做好分户墙和楼板的隔声处理,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设减振套管或套框,套管或套框内径应大于管道外径至少50mm。
3 居室空间不得与电梯间、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相邻;
4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机电系统,设备、管道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消声措施,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隔振措施。
【条文说明】室内噪声防治常常被忽视,噪声不仅有害健康,而且是邻里矛盾的根源,应予以充分的注意。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的要求。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时设置减振套管或套框,目的是减少由于压力管道引起的振动产生的噪音源。
8.2.2 建筑设计应对外围护结构和设备热舒适度控制系统进行调整整合,必要时应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单个或共用空间应采用下列措施提高热舒适度:
1 窗和遮阳设计应通过可开启和密闭窗混合系统设计、集成窗的密闭和自然风的应用,达到热辐射控制的最大化;
2 宜采用温度控制器、地板新风装置、柔和辐射板控制或其他集成系统、能源系统的控制进行单独调节,实现高舒适度和低能耗投入。室内热舒适度指标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室内舒适度指标参数
参数 | 标准值 | 备注 |
温度(℃) | 24~28 | 夏季制冷 |
18~22 | 冬季采暖 | |
相对湿度(%) | 40~70 | 夏季制冷 |
30~60 | 冬季采暖 | |
空气流速(m/s) | ≤0.3 | 夏季制冷 |
≤0.2 | 冬季采暖 | |
新风量[m3/(h﹒p)] | ≥30 | 制冷和采暖 |
3 窗的可开启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厨房及6m2以下房间应为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应为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条文说明】热舒适度控制包括对空气温度、辐射温度和空气流动速度、空气湿度等基本参数的控制,可以促进健康、舒适和工作效率。遮阳设计是舒适度和节能保证的重要手段,可采用的手段和经验很多。
可开启窗被视为用户追求“自然通风”要求的直接控制手段,凡距外墙5m 内,距窗可开启部分2.5m 高以内的房间均可采用这种方式。对多人使用的共用空间可开启窗的面积,宜根据需要的舒适度指标另行设计调节控制系统。
地板新风装置是指安装在墙脚的送风口,合理的新风和回风流程应当是“下送上回”的原则。它的基本原理是:新风能随人体体热而集聚并形成对在人体围绕包裹状态,使人体感受舒适并呼吸新鲜空气,此后人体产生的污浊空气向上从天棚高度排风口排出。
8.2.3 室内光环境和视觉环境应采用天然采光、扩大住户视野、增加住户与外界自然的接触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75%的采光空间,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直射日光除外);
2 应为90%的居室空间提供室外直接视野。
【条文说明】本条意在通过将自然光和户外视野引入建筑空间,为住户提供良好的室内和室外环境空间。
8.2.4 建筑设计应在兼顾用地条件的同时满足规定的日照时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通过计算机进行日照模拟分析,保证每个居住单位有不少于一个居室空间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表8.2.4-1的规定;
表8.2.4-1 住宅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号 和城市类型 | Ⅰ、Ⅱ、Ⅲ、Ⅶ 气候区 | Ⅳ气候区 | Ⅴ与Ⅵ气候区 |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
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 冬至日 | ||||
日照时数(h) | ≥2 | ≥3 | ≥1 | |||
有效日照时间带(h) | 8~16 | 9~15 | ||||
计算起点 | 住宅底层窗台面 | |||||
2 居室空间应保证天然采光。室内采光系数最低值应为2%(光气候 Ⅲ 区)。窗地面积比应为:居室空间≥1/6,厨房≥1/6,50%卫生间应能直接采光。住宅室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8.2.4-2的规定;
表8.2.4-2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 侧面采光 | |
采光系数最低值(%) | 窗地面积比值(Ac/Ad) | |
起居室(厅)、卧室、书房、厨房 | 2 | 1/6 |
楼梯间 | 1 | 1/10 |
3 室内照明光源位置应布局合理、照度适宜、避免眩光。公共部位应保证最低照度标准,室内交通疏散部位宜设置夜间指示灯;
4 应设置不同电路,在不同时段对不同的电路系统进行控制。
【条文说明】为了保证室内采光日照时效,要建立住宅日照的检查方法,同时兼顾与用地、环境等要素的相互关系。室内采光标准宜利用最佳建筑朝向或设置庭院、天井及中庭的手法,使建筑物获得良好的天然采光或间接采光,使室内空间均有天然采光或间接采光,以利于减少照明能耗。室内宜采用绿色照明系统,如节能灯具、分级设计、分区控制、场景设置等,以达到节电效果,同时也能满足不同场景、不同工作位置的需要。
8.2.5 建筑和场址应控制灯光外泄,减少天空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室外照明的光线不得射入住宅室内,在住宅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4lx;
2 应采用遮阳百页、遮光幕等防眩光装置,同时景观灯应具有合适的位置、高度、尺寸,避免光污染;
3 建筑物内的公共照明(入口、走廊、楼梯等)应满足居住者行走的安全要求和心理要求,楼外夜间照明应满足人行、车行的安全要求和住区的安全防范要求;
4 玻璃幕墙和浅色金属幕墙应减少使用,防止光污染;禁止使用能产生光污染,影响住户的广告灯箱等光源。住区汽车光污染应从道路布局、住宅朝向等方面设法避免或设置树木、绿化等进行遮挡;
5 住区中各环境区域对光污染的控制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 各环境区域对光污染的限制值
限制光干扰的最大光度值 照明光度指标 | 适用条件 | 环境区域 | ||
A | B | C | ||
窗户垂直照度(lx) | 夜景照明熄灭前:进入窗户的光线 | 5 | 10 | 25 |
夜景照明熄灭后:进入窗户的光线 | 1 | 5 | 10 | |
灯具输出的光强(cd) | 夜景照明熄灭前:适用于全部照明设备 | 50 | 100 | 100 |
夜景照明熄灭后:适用于全部照明设备 | 0.5 | 1.0 | 2.5 | |
上射光通量比最大(%) | 灯的上射光通量与全部光通量之比 | 5 | 15 | 25 |
建筑物体表面亮度(cd/m2) | 由照明设计的平均照度和反射比确定 | 5 | 10 | 25 |
【条文说明】住区室外照明包括道路、广场、绿地、标志、建筑小品等的照明。眩光是指视野中由于不适当的亮度分布,或在空间、时间上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视觉不舒适和降低物体可见度的视觉条件。眩光常常由户外强光在镜片和其它表面上产生反射所引起,是引起视觉疲劳的重要原因之一。光污染包含一些可能对人的视觉环境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事物,包括生活中常见的书本纸张、墙面涂料的反光,甚至是路边彩色广告的“光芒”亦可算在此列。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光污染状况多为由镜面建筑反光所导致的行人和司机的眩晕感以及夜晚不合理灯光给人体造成的不适。应减少光污染、夜景照明污染等对动、植物带来的不良影响。
8.2.6 室内功能空间应采取以下措施获得自然通风:
1 窗户不宜全封闭,非采暖、空调季节时的居室空间宜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提高自然通风效率;
2应采用可开启窗扇进行自然对流通风和利用竖向拔风管热压通风等方式通风;
3应合理设置风口位置,有效组织气流并防止串气、反味的现象。宜采用整体与局部换气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厨房、卫生间等处的空气循环交叉污染;
4自然通风区域应安装CO2浓度监控装置,探头高度应距地面1 m~2m。在非密集区域可只设置一个探头,设置位置应合理,使其不受到用户的干扰。
【条文说明】组织对流风、穿堂风等室内自然通风的方式,是保证用户室内舒适和健康的重要方式;同时,采用被动设计可达到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碳排放量的目的。
8.2.7 舒适健康环境下的室内空气质量的最低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制冷期间,在外窗密闭的情况下,应有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补充新鲜空气,并应预防和控制生物、化学、放射性等有害物的污染。室内新风量标准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表8.2.7 室内新风量标准
参数 | 标准值 |
新风量[m3/(h·p)] | ≥30 |
换气次数(次/h) | 1 |
2 应采用保温隔热等有效措施消除热桥,防止结露和滋生霉菌。
【条文说明】热桥是指在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与外界进行热量传导时,由于围护结构中某些部位的传热系数明显大于其他部位,使得热量集中从这些部位快速传递,从而增大了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负荷及能耗的现象。PM2.5 是大气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室内空气质量受制于大气的条件,新风补充设施技术的进步将提供减少和避免PM2.5 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程度的可能性。
8.2.8 室内应加强空气的流通和新风交换,保证室内空气污染物在健康可控的范围内。室内空气中的氡、游离甲醛、苯、氨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表8.2.8的要求。
表8.2.8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 活度、浓度限值 |
氡(Bq/m3) | ≤200 |
游离甲醛(mg/m3) | ≤0.08 |
苯(mg/m3) | ≤0.09 |
氨(mg/m3) | ≤0.2 |
TVOC(mg/m3) | ≤0.5 |
PM2.5(µg / m3) | ≤35 |
【条文说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的要求,必须使用符合无污染无毒无害的新型装饰装修材料,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室内空气污染物的健康可控范围是指室内污染物指标控制总量,是各种因素累积的结果。因此,需要严格评估检测,超标时须采取必要的新风设备和通风手段,降低有害空气质量的危害程度,并将污染物浓度降到合格范围内。
PM2.5 值系指室外空气质量。表8.2.8室内空气PM2.5值,是参照了PM2.5国家标准(2012)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指标为PM2.5 年平均浓度限值为35 微克/立方米,24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75 微克/立方米,与世界卫生组织(WHO)过渡期第1 阶段目标值相同, 是目前世界上标准较低的。室内PM2.5暂时尚无指标可循,本标准标注的指标是供参考的数值,对照国外的大气指标制定的可忍受的指标;澳大利亚:年平均8 微克/立方米, 24 小时25 微克/立方米。美国日本:年平均15微克/立方米,24小时35微克/立方米。欧盟:年平均25 微克/立方米。
8.2.9 住宅室内平面功能空间组织和管网设备的安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布局宜采用大空间结构;
2住宅套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应完备,并应配置完善的水电气暖等管道设备,应实施同层排水的技术措施;
3住宅管井管网布置应紧凑有序,管道接口定位应准确,设备管道设施应采用可改造和可更换的方便接口。公共管线和设施不得布置在住宅套内;
4公共管道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设备系统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均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各户冷、热水表、电耗表及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条文说明】住宅室内功能的平面布局要满足功能空间布局紧凑、流线顺畅、动静分区、公私分离、洁污分开、设备空间完备以及具备灵活可改、安装定制集成化水准高的原则。设备管线的布局和安装直接影响居住功能,原则是安装和使用方便,具有维修可改性、可更换性。
8.2.10 建筑室内公共场所应禁止吸烟,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建筑室内禁止吸烟,设置的室外吸烟区应远离建筑入口和可开启的窗户;
2 室内指定的吸烟室应设置排烟管通道,并应有效地将烟雾排送到建筑室外。
【条文说明】吸烟室气体必须直接排放室外,含有烟雾的气体不得再循环渗透至非吸烟区。吸烟室的性能宜经过标准规定的气体示踪法检测,相邻非吸烟区受众气体浓度应低于吸烟室浓度的1%。
8.3装修材料污染控制
8.3.1 室内异味和潜在的刺激性或有害的空气污染物,应通过以下措施来减少:
1 住宅室内装修应一次到位;
2 应严格控制装修污染。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指标限量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3宜使用银圭饰面等无机类装饰材料。
表8.3.1 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指标限量
分类 材料 | 指标限量 | ||
无机非金属 装修材料 | A类 | B类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1.3 | |
外照射指数(Ir) | ≤1.3 | ≤1.9 | |
人造木板、 饰面人造板 | E1 | E2 | |
游离甲醛含量(㎎/100g) | ≤9.0 | >9.0,≤30.0 | |
游离甲醛释放量(㎎/ L) | ≤1.5 | >1.5,≤5.0 | |
涂料 | 溶剂型 | 水基型 |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g/L) | ≤270-750 | ≤200 | |
游离甲醛(g/kg) | ≤0.1 | ||
苯(g/kg) | ≤5 | 不得检出 | |
胶粘剂 | 溶剂型 | 水基型 |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g/L) | ≤750 | ≤50 | |
游离甲醛(g/kg) | ≤1.0 | ||
苯(g/kg) | ≤5 | 7 |
【条文说明】是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编制的。主要装饰材料的限量指标可参考表1~表7。溶剂型涂料禁止用苯做涂料溶剂,聚氨酯漆含有毒性较大的甲苯二异氰酸酯,不应大于7g/kg。
8.3.2 降低和减少室内空间受到交叉污染,应采用下列措施:
1 应设置建筑进风口系统(栅栏、隔栅等)捕集灰尘、颗粒,但不应设置在高密集建筑人流入口处,避免灰尘、颗粒等轻易进入建筑内;
2 对涉及化学物的区域(包括保洁物品室和复印室),应采用通顶的隔断墙,并应设置独立外排风设施。排风率应达到每平方米0.7m3/ min以上,且无循环回风。房门关闭时,其负压差最低应达到平均5Pa、最小1Pa的水平;
3 在水和化学物容易混合的地方,应设置排水装置,并对液体废弃物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本条的规定是要针对化学物与污染源的控制,避免用户接触潜在的有害化学物质。